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工会经费购入、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本制度适用于工会及各分工会。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各分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工会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会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工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第十六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工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工会财务部门同意,经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均需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部门应对工会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第二十三条 工会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资产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五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工会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工会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报上一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库存物品,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